如劳动者未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用工单位是否不予支付劳动补偿?
2014-11-5
这个问题要看辞职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单位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单位,但单位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职工以个人原因辞职,即使提前了30天,单位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见《劳动合同法》37条、38条、46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
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
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
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
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
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
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
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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