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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解读:哪些行为将受到严格规制

2026-3-31
 

一、法典即将施行,违法行为面临更严厉处罚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整合了以往分散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构建了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了解法典规制的重点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二、重点规制领域一:大气污染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法典规定,超标排放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 按日计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直至改正

  • 罚款上限:罚款金额可达100万元以上

  • 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刑事责任: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排漏排行为

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偷排漏排: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 篡改、伪造生产经营记录

偷排漏排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除上述处罚外,还将面临:吊销排污许可证、负责人行政拘留(5-15日)、公开曝光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三)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安装后不正常运行、擅自拆除,均属违法。法典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落实"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视为超标排放处理。


三、重点规制领域二:水污染

(一)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是重点打击对象。工业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必须达标,农业面源污染也逐步纳入监管范围。

(二)违法设置排污口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设置排污口:未取得排污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私自封堵、移动排污口。处罚措施包括立即拆除违法排污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倾倒污染物

向水体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属严重违法行为。法典明确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违法倾倒除按日计罚、限期治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15日行政拘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重点规制领域三:土壤污染

(一)未履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义务

从事焦化、炼铁、炼钢、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化工、农药制造、涉重金属排放等行业的单位,必须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污染地块未按规定修复

对污染地块未进行风险评估、未进行修复或未达到修复标准擅自开发利用,将受到严厉处罚:责令限期修复,罚款最高可达1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

(三)向农用地排放污染物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将面临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法典明确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实行终身负责制,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重点规制领域四:固体废物污染

(一)非法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堆放生活垃圾,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未经批准等行为,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管理是执法重点,以下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 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未按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未按规定转移危险废物(无联单、无运输资质等)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处罚措施:罚款最高可达500万元,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造成环境污染的承担生态修复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医疗废物

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等行为,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六、重点规制领域五:噪声污染

(一)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

工业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建筑施工噪声扰民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00-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的必须取得许可并公告,违反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社会生活噪声扰民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风机等设备,边界噪声超过标准或扰民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责任的全面强化

(一)按日计罚制度

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推行按日计罚制度,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金额为原罚款数额的3%以上,上不封顶,直至违法行为改正。这一制度旨在倒逼企业主动整改,消除侥幸心理。

(二)信息公开与信用惩戒

法典规定,环境违法信息向社会公开,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联合惩戒,限制企业融资、招投标、评优评先等,环境违法记录将对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三)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亦可提起诉讼,侵权人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全部由侵权人承担。

(四)刑事责任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典与《刑法》相衔接,依据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追究刑事责任:

  •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维权与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企业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

(二)行政诉讼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或直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诉企业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途径。


九、企业合规建议

面对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

  1.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保护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环保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开展员工环保培训。

  2. 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梳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风险点,对照法典规定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提供合规服务。

  3. 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维护保养,建立设施运行记录制度,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4. 规范污染物排放: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放,定期开展排放监测,保存监测记录,确保数据真实完整。

  5. 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建立管理台账,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不得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十、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环保责任,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社会责任。

建议企业积极学习生态环境法典,对照规定自查自纠,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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