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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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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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目前刑事犯罪领域多发罪名,作为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联罪名,实务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与联系在本篇文章中予以探讨。一、就相似之处而言,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二、两罪的区别,在于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知情;但是掩隐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其次是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为犯罪中的一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帮助行为;但掩隐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系事后的销赃行为。最后是所结算的资金性质不同。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并不要求所帮助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金、孳息等收益。三、在该类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到行为人对网络犯罪活动的“明知”程度,即行为人对所帮助之罪是概括性的认知,还是明知其参与的转账活动系帮助犯罪如诈骗、赌博等情况,如果行为人只是概括性的明知,对于具体是什么犯罪并不知情,只是在放任该类犯罪的发生,则可以帮信罪定罪,但应充分考虑到行为人对所帮助的犯罪活动的参与度更高,在量刑时可以予以充分考虑。如果行为人明知其参与的系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参与转账、刷脸等活动,则可以所帮助之罪的共犯论处。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交集,甚至可能是异国,查明犯罪对象是否为犯罪所得存在困难,在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供上游犯罪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以帮信罪定罪量刑是实务较常采用的方式,且帮信罪与掩隐罪的从犯在定罪量刑方面基本适当,亦能够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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